日常生活中,司法不仅对司法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当事人维权的一种手段。司法鉴定的结果往往是当事人比较关注的,在某些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结果也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判。有时候,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
补充鉴定的
日常生活中,司法鉴定不仅对司法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当事人维权的一种手段。司法鉴定的结果往往是当事人比较关注的,在某些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结果也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判。有时候,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话,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是可以申请补充鉴定的。那么,在我国补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我国补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有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二、补充鉴定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除提供证据证明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四项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上述资料针对在我国补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洗详细的资料。补充鉴定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补充鉴定。例如,有了新的材料、遗漏了某项检查等。当事人再提交补充鉴定申请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同意补充鉴定的申请。同时,如果鉴定结果因为人为的原因导致误差,相关人士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若是对原鉴定的补充则应将原鉴定结论与补充鉴定结论结合使用;若是对原鉴定的修正,则以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重新鉴定是指对原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发生疑问时,将原案材料再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的鉴定。
一、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重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做出新的鉴定,新的鉴定意见有可能和原来的相同,也可能和原来的意见相左。补充鉴定是基于原来的鉴定意见,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于其中不明确,或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内容做出新的解释和说明,或者补充说明,不改变原鉴定意见。
二、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条件
补充鉴定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3)其它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重新鉴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1)鉴定机构人不具备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或者超出鉴定范围的;(2)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3)鉴定人虚假鉴定的;(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 回避的;(5)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能超过二次。
三、关于鉴定人
按照鉴定规则,鉴定人只能由自然人担任,不能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自然人担任。即鉴定人是具备专门知识并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来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自然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有所区别,二者在业务上具有从属关系,鉴定部门能够为鉴定人完成鉴定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设备和场所,保证鉴定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对于某一具体案件的鉴定应由几名鉴定人进行,“刑诉法”、“法院解释”、“检察规则”均未作具体规定,而“公安规定”第238条规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笔者认为:鉴定人应当对鉴定结论负责,无论是一人、二人或多人,均是如此。一般的案件一名鉴定人完全可以独立完成,但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二人以上完成甚或邀请专家联合鉴定。事实上,公安机关的二人“签名或盖章”也是一种形式,实质上仍是一个人进行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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