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温苍商初字第93号
案件名称 : 金××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苍南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4
公开日期 : 2015-12-26
当事人 : 金××,叶××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93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寿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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