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被告李自宝承包土地,后被告李自宝实施取土工程,最终被告李自宝取土后形成低洼土坑。被告李自宝所挖低坑因下雨积水形成深约1.8米的水塘。受害人张某在教师节后放假,受害人张某到村子旁边玩耍,
受害人张某在玩耍中不慎掉入被告李自宝所挖的取土水塘。受害人张某最终溺水身亡。
案例来源: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2011)嵩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
假如你是受害人张某的代理律师,你会如何进行法律分析并进行诉讼操作?
二、法律分析
我本人认为本案涉及2个责任主体:1、挖坑人李自宝 2、张某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被告李自宝实施了三个侵害行为:
1、被告人李自宝实施取土工程形成低洼土坑的危险状态;
2、被告人李自宝形成低洼土坑后未采取安全防护警示措施而处于放任危险状态;
3、被告人李自宝在土坑危险状态形成后因下雨积水增加了土坑的危险状态,被告人李自宝对增加危险后的水坑仍采取放任不管的行为。
那么,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及监护人有三个与死亡结果关联的行为:
1、受害人张某的监护人在张某外出玩耍时未进行看护监管;
2、受害人张某在危险水坑旁边玩耍将自身处于危险状态中;
3、受害人张某因自身玩耍不慎跌入水坑致自身溺亡结果。
所以,我本人认为本案中被告李自宝因取土工程形成水坑与下雨积水的双重因素下导致形成危险的水坑状态,被告李自宝在负有安全管理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未采取任何安全警示保护措施导致水坑处于长期无人看管危险状态,极大增加了溺亡事故发生的结果概率。
而受害人张某作为儿童因无人看护导致自身进入危险状态中。其次,张某因自身不慎跌入水坑溺亡而死,说明受害人张某在某次死亡结果发生中其监护人监管不力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具有很大关联。
综上,我本人认为被告人李自宝应承担未尽到安全管理的注意义务,而该行为导致了受害人张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李自宝在本次死亡事故中应承担最少30%的责任。
三、诉讼操作
(一)案件管辖:死亡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
(二)准备证据:
(1) 民事起诉状3份(原件一份,副本2份)
(2) 原告张某监护人的身份信息;
(3) 被告人李自宝的身份信息
(4) 张某监护人的户口簿
(5) 受害人张某的死亡证明与户口注销证明—派出所户籍部门调取
(6) 事发地的照片
(三)赔偿清单
(1)死亡赔偿金
(2)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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