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庆与王伟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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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绍越民初字第126号 案件名称 : 韩国庆与王伟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9)绍越民初字第126号

案件名称 : 韩国庆与王伟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6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韩国庆,王伟标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韩国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新育。被告王伟标。原告韩国庆与被告王伟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国庆之委托代理人孙新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韩国庆诉称:2002年6月15日,被告亲笔出具《结算单》一份,确认欠原告国脉加油站工程施工土方1767M3,按18元/M3计算,计人民币31806元,结算单未约定支付期限。原告经济困难,要求被告即时履行,但被告仅支付了15000元,余款16806元至今尚未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即时清偿原告土方工程款1680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伟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出具给原告一份“国脉加油站工程土方结算单”,载明工程款为31806元。现被告尚余16806元未支付,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算单1份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已确认国脉加油站土方工程款的数额,就应及时支付给原告,其至今尚有余款未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韩国庆土方工程款168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王伟标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韩国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盛 跃审 判 员  陈新辉人民陪审员  鲁关营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敏敏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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