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杭拱商初字第428号
案件名称 : 与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6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428号反诉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施春方、被告浙江方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9日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全液压旋挖钻机(型号SR280,编号0896005)一台的所有权转让给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审查,本院认为反诉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是一个所有权转移之诉,与原告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起的债权给付之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两个诉不宜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反诉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丹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丹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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