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长执字第16号
案件名称 : 周俊与张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4-12-15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周俊,张坤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周俊。被执行人张坤。原告周俊与被告张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3)长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定被告张坤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周俊各种损失23154.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周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坤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永利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小德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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