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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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 应对义:…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

应对义:第49条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措施。一项突发事件发生后,究竟采取哪些应急措施,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项措施是救助性措施,主要是对公民人身的救助;第二项措施是控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场所的强制;第三项措施是保障性措施;第四项措施是保护性措施。第五项措施中关于启用财政预备费的问题,预备费是最常规的应急手段,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十项措施中的“次生事件”,是指在突发事件的灾害链中由原生事件诱导的、第二次生成的、间接造成的事件。“衍生事件”,是指由原生事件派生出来的、第三次生成的、因繁衍变化而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与原生事件相比,衍生事件的发生机理有明显变化,而次生事件没有明显变化。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1、3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5、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31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34、41、44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25-31、35条

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64条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条文注释

“有关单位”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到的一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是容易引发突发事件和容易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经营生产单位和管理单位,包括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可能涉及到每一个单位,本法对单位的职责与义务不可能作详细列举,只对具有共性的责任作了规定。单位的具体责任由有关的专门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

依本条规定,有关单位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治安管理处罚。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6、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0、43、48、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0、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5、66、68-70、72-74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7条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第46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38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42条

第四十二条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条文注释

所谓预警制度是指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标示预警颜色,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的制度。

各类突发事件都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但应当建立预警级别的突发事件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考虑到社会安全事件的特殊性,未要求社会安全事件必须划分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应当划分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并分别用不同的颜色标示。在国际上,预警一般分为五级的较多,如美国,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和绿色标示。在我国,实践中一般分为四级,而且绿色通常为安全色,似不必标示。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9-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7-29、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9、20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第14、15条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第3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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