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建生与丁建中、何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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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金义商初字第1748号 案件名称 : 方建生与丁建中、何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义乌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9)金义商初字第1748号

案件名称 : 方建生与丁建中、何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义乌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8

公开日期 : 2015-12-29

当事人 : 方建生,丁建中,何云英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48号原告:方建生,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西路113号。委托代理人:周俊威。委托代理人:吴小平。被告:丁建中,廿三里街道王店村下丰塘。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808033518被告:何云英,廿三里街道王店村下丰塘。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方建生与被告丁建中、何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晓青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建生的委托代理人周俊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建中、何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建生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08年10月19日,被告丁建中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嗣后,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但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丁建中、何云英均未作答辩。原告方建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丁建中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丁建中、何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丁建中、何云英系夫妻。2008年10月19日,被告丁建中出具借条向原告方建生借款1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嗣后,被告丁建中返还了10000元,余款9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丁建中尚欠原告方建生借款90000元未还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能及时返还的,逾期利息可自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丁建中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方建生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建中、何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建中、何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建生借款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09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丁建中、何云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附注】(2009)金义商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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