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美华与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证券营业部、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7)新民初字第307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韩美华与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证券营业部、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号 : (2007)新民初字第307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韩美华与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证券营业部、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10

公开日期 : 2015-06-19

当事人 : 韩美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韩美华,女,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薛德兵,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证券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甲字3号海星智能广场10楼。法定代表人崔华平,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和平,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XX刚,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路98号。委托代理人黄俊,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美华与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证券营业部、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美华于200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美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美华撤回起诉。诉讼费4381.5元由原告韩美华承担。审 判 长  韦 东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焦 俊 来自数据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