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绍民初字第2906号
案件名称 : 成志良与赵宝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3-07-14
公开日期 : 2016-09-09
当事人 : 成志良;赵宝泉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绍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成志良。被告赵宝泉。原告成志良因与被告赵宝泉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鑫独任审判,于200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志良、被告赵宝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志良诉称,1996年至1997年期间,被告因开办绍兴县齐贤海港纺织厂之需陆续向我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由被告出具收款凭单5份交原告为凭,现因原告催讨未果,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宝泉未作书面答辩,其庭审时称,向原告借款25万元事实,但因我负债较多,自己又正在服刑,目前无力偿还,只有等绍兴县齐贤海港纺织厂厂房拆迁后一并考虑偿还。经审理本院认定,1996年3月24日至1997年6月23日,被告因经营缺少资金陆续向原告成志良借款25万元,被告出具收款凭单5份交原告为凭。嗣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先后于1998年4月18日、5月15日出具还款凭据二份,对其中12万元约定于1998年6月25日前分三期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支付,后因被告开办的绍兴县齐贤海港纺织厂倒闭,被告又于2001年2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告索款无果,遂向本院起诉,酿成纠纷。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供的收款凭单5份、还款凭据2份及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设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在原告催告后,理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借款,其借故拖延不付,显属不当,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所持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宝泉应归还给原告成志良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6,2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60元,款汇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户绍兴市分户,帐号:。开户行:绍兴市农行城西支行)。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伟强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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