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某、金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8)杭西刑初字第392号 案件名称 : 郦某、金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8)杭西刑初字第392号

案件名称 : 郦某、金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8-12

公开日期 : 2014-06-27

当事人 : 郦某,金某

案由 :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39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郦某。因本案于2007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金某。因本案于2007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郦某、金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郦某、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郦某、金某在本市西湖区康乐新村22幢3单元201室,以被害人蒋某、杨某打麻将作弊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方式,向二被害人强行索要人民币3000元,并当场取得人民币1900元。上述事实,被告��郦某、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等书证,被害人蒋某、杨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赃款人民币1900元已被追回。本院认为,被告人郦某、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郦某、金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人民币1100元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该部分犯罪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