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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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灞民初字第481号 案件名称 : 陈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8)灞民初字第481号

案件名称 : 陈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3-10

公开日期 : 2014-12-13

当事人 : 陈某,戴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灞民初字第481号原告陈某,轻工业钟表研究所职工。被告戴某,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军成。原告陈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双方系离婚后又复婚,复婚后,被告对家庭和子女均不负应尽的责任,现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戴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并无矛盾,感情也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戴某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24日婚生一女取名陈雨萌。2003年4月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04年2月5日双方复婚。2008年1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表示夫妻间感情尚好,以后应尽量多与对方沟通,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离婚后复婚,理应更加珍惜,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家庭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避免矛盾激化。庭审中被告态度诚恳,愿意增进与对方沟通,原告理应给予被告沟通的机会,努力消除隔阂。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离婚之诉。本案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其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毛白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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