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泰法执字第43-1号
案件名称 : 周世青与魏朝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7-03-19
公开日期 : 2015-12-14
当事人 : 周世青;魏朝付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
全文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泰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周世青,又名周世清。被执行人魏朝付,又名魏朝富,农民。申请执行人周世青与被执行人魏朝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1月9日作出(2005)泰法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世青于200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魏朝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朝付在2007年1月10日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周世青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5年9月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诉讼费810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执行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魏朝付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世青亦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魏朝付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泰法执字第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吕 平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自: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