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塞县供电公司与赵云拖欠电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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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1999)阿经初字第09号 案件名称 : 阿克塞县供电公司与赵云拖欠电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1999)阿经初字第09号

案件名称 : 阿克塞县供电公司与赵云拖欠电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1999-09-06

公开日期 : 2017-02-22

当事人 : 阿克塞县供电公司,赵云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9)阿经初字第09号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驻阿克塞县红粝湾镇。法定代表人:马达提,经理。委耗代理人:聂立太,副经理。被告:赵云,男,40岁,汉族。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与被告赵云拖欠电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聂立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诉称:被告赵云于1996年开矿期间,拖欠我公司电费9009.38元未付,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付所欠电费9009.3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云在1996年承包经管团结乡大鄂博图矿期间,拖欠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电费9009.38元未付。原告出具发票,被告签字认可,后原告多次派人索要该欠款被告赵云均以无钱为由施欠不付。现被告赵云下落不明,原告遂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赵云偿付所欠电费9009.3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人的陈述、原告出具的收费凭据及被告赵云在该凭据上的签字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付所欠电费。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电费9009.38元、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赵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 晓 明审判员 康 秀 琴审判员 阿尔斯坦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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