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莲珠与被执行人许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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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3)新法执字第368号 案件名称 : 申请执行人王莲珠与被执行人许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3)新法执字第368号

案件名称 : 申请执行人王莲珠与被执行人许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3-04-07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王莲珠,许玺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王莲珠,女,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许玺,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莲珠与被执行人许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3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莲珠于200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王莲珠于200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2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3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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