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长珍诉被告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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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武侯行初字3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长珍诉被告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案号 : (2008)武侯行初字3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长珍诉被告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审理程序 : 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8-27

公开日期 : 2019-12-09

当事人 : 李长珍;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 其他(交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武侯行初字35号原告李长珍,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委托代理人谢羽旻,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被告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洗面桥街30号。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委员会主任。第三人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法定代表人高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桢怡,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本院于2008年7月23日受理原告李长珍诉被告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李长珍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珍负担。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饶 红人民陪审员  严清秀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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