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泰法行执字第6号
案件名称 :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蔡守旺、胡敏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6-04-20
公开日期 : 2015-12-14
当事人 :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蔡守旺,胡敏玲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林晓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碧春,西洋××计生干部。被执行人蔡守旺。被执行人胡敏玲。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蔡守旺、胡敏玲计生征字(2004)第403号征收社会子女抚养费一案,本院2005年11月7日作出(2005)泰行审字第8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12月22日移交执行。本院于200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蔡守旺、胡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守旺、胡敏玲在2006年1月28日前自动履行支付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子女抚养费1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守旺、胡敏玲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蔡守旺、胡敏玲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法行执字第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景对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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