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霞、吴秀霞与被执行人王碧华与王碧华、朱方安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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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泰执字第358号 案件名称 : 吴秀霞、吴秀霞与被执行人王碧华与王碧华、朱方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6)泰执字第358号

案件名称 : 吴秀霞、吴秀霞与被执行人王碧华与王碧华、朱方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7-02-12

公开日期 : 2015-12-14

当事人 : 吴秀霞,吴秀霞与被执行人王碧华,王碧华,朱方安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吴秀霞。委托代理人范圣忠,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碧华。被执行人朱方安。申请执行人吴秀霞与被执行人王碧华,朱方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4月23日作出()泰法三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秀霞于200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2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碧华,朱方安在2006年12月10日前履行所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7360元,执行费2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碧华、朱方安履行了部份债务,余下的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358号案件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长烨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家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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