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镇民一终字第385号
案件名称 : 龚俊祥与镇江市第九中学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7-07-31
公开日期 : 2016-01-21
当事人 : 龚俊祥,镇江市第九中学
案由 :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镇民一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俊祥。委托代理人徐兰芳。委托代理人许根发,镇江市润州区金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第九中学,住所地镇江市象山镇九里街。法定代表人袁大海,该校校长。上诉人龚俊祥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7)镇京民一初字第56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龚俊祥诉称,其系1950年1月参加工作的教师,1987年9月因抢占房屋被镇江市润州区文教局给予记大过行政处分。1986年、1988年国家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工资普调,当时主管局已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调资,而在实际发放时镇江市第九中学却非法克扣调资款计4560元。为此龚俊祥一直上访主张权益。2007年5月22日,龚俊祥向镇江市京口区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仲裁,该委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07年5月,龚俊祥诉来法院,请求判令镇江市第九中学返还扣发龚俊祥的调资款4560元。原审法院认为:个人与单位因为行政处分而引起的调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龚俊祥的起诉。龚俊祥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非法扣留调资款,不属于人事争议的范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驳回起诉,违背事实和法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镇江市第九中学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审理中认为该中学并未扣留任何工资款。本院认为:上诉人龚俊祥认为当时主管局已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调资,而在实际发放时镇江市第九中学予以非法截扣,故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镇江市第九中学返还非法扣留调资款4560元。因有关主管局于86年及88年是否已经为龚俊祥调资并拨款到镇江市第九中学,是认定镇江市第九中学是否扣留龚俊祥工资事实的前提之一,在有关主管局于86年及88年是否已经为龚俊祥调资尚无证据证实,也无具体事实依据,且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先行驳回龚俊祥要求镇江市第九中学返还非法扣留调资款4560元的起诉,待有关主管局明确是否已经于86年及88年给予龚俊祥调资后另行处理,亦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东升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宜 芳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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