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672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颜小莉与被告张俊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6-10
公开日期 : 2015-06-05
当事人 : 颜某某,张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颜某某,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0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铁 虹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千鲜维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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