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春贤与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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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938号 案件名称 : 原告耿春贤与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938号

案件名称 : 原告耿春贤与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5-19

公开日期 : 2016-05-27

当事人 : 耿春贤,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938号原告耿春贤,女,194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玉辙,男,193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太川,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世民,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小龙,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春贤与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春贤的委托代理人雷玉辙与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春贤诉称,1996年6月11日,其与被告签订房屋销售合同,被告违反约定,给其交付的房屋差3.22平方米,且未有房产证,现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证,给其退还多收的购房款4304.17元及利息、罚金共计6685元,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共计4698元。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未给原告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在于双方一直在协商退房事宜,承认给原告交付房屋面积差3.22平方米,表示3个月内给原告办理房产证,按规定给原告退还多收的房款,但不承担利息和罚金、误工费,至于交通费由法院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6月11日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安市东郊新城科技园内新建的西安交大开元高科新村XX号楼X单元X楼X座(X-XXXA)一室一厅房屋卖给原告,建筑面积66.58平方米(按竣工后实际面积为准),误差在1%内双方不予追究,合同总价为89000元,签订合同时付60000元。1996年6月15日前付清余款;原告应缴纳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房产过户,买卖契约各项费用,交房日期1996年12月28日;原告自本合同兑现房款付清后,即拥有所购房产权,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和处罚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6年6月11日向被告交房款60000元,6月12日交房款8000元,7月19日向被告交21000元。1997年元月,被告交付原告建筑面积63.36平方米房屋(现编号为X幢X单元**号),该房屋与合同约定房屋面积相差3.22平方米。1997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交过户费2670元,但至今未取得房产证。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多次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书、收款收据、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应属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履行其义务,被告违反约定,给原告交付的房屋比约定面积少3.22平方米,理应将多收房款退还原告,并承担利息。原告要求办理房产证,被告承诺在3个月内办理,原告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罚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至于要求赔偿其代理人误工损失,仅提供请假证明,未有单位扣除收入的证明,其要求的交通费,考虑到原告在郊县,应酌情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所签房屋销售合同有效。2、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给原告办理西安交大开元高科新村第X栋X单元XX号房屋的产权证。3、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多收房款4304.17元。4、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多收房款4304.17元的利息(该自1997年7月19日算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5、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交通费200元。6、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罚金请求。7、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代理人误工费的请求。诉讼费775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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