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443号
案件名称 : 吕俊与赵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7-24
公开日期 : 2014-07-11
当事人 : 吕俊,赵杨健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443号原告:吕俊。委托代理人:苑亮、邵晔。被告:赵杨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俊诉被告赵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俊于200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杨健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俊撤回对被告赵杨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吕俊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菲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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