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杭拱民初字第489号
案件名称 : 陈钢与杨振华、杭州余杭区黄湖引发铝材经营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8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陈钢,杨振华,杭州余杭区黄湖引发铝材经营部,杭州市余杭区都邦保险余杭分公司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489号原告陈钢。被告杨振华。被告杭州余杭区黄湖引发铝材经营部。被告杭州市余杭区都邦保险余杭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钢诉被告杨振华、杭州余杭区黄湖引发铝材经营部、杭州市余杭区都邦保险余杭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钢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钢负担。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狄敏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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