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都是民法典的重要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且平等的履行自身该履行的民事义务。更多关于平等原则什么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律师工作站编辑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平等原则是指什么
一、平等原则是指什么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具体地说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旨,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二、签了不平等合同怎么办
当事人签订了不平等的合同,构成显失公平的,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不平等合同起诉时间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平等原则是指什么
一、平等原则是指什么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都是民法典的重要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且平等的履行自身该履行的民事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平等原则具有哪些意义
历史实践证明,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哪里有商品哪里就必然有平等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高科技技术与产品的不断广泛运用,交易的内容和时空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商品的衍品比重迅速增加,金融、证券、中介服务及商品交易形式,支持手段多样化发展,一对一直接交易变成了同时在不同空间上多头交易形式,支持手段多样化发展,一对一直接交易变成了同时在不同空间上多头交易,商业信用由依赖熟人转变为依赖机构信誉,政府和国际组织在信用担保,争议解决方面的作用和权威越来越大,在以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平等原则早已超出了一国民法的界限,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在当今的社会没有绝对的平等,相反诸多不平等的表现形式在各个层次得以体现,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不平等,才使人们和社会地位产生差别,才使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产生改变现状的动力并因此形成对上层统治者的压力,促使其不断做了让步,使社会制度变得日趋合理,所以人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原因。生存竞争使人类的远祖意识到,任何个体想要维持生存和生活得更好,必然与他人合作,但这不仅不否定“对于各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这一观点,而且说明了社会合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为了合作者的个人利益。每一个公民或法人都有一个社会经济细胞,只有靠民法的平等原则的保障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形成整个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如果不是这样,如果放任政治经济强权欺行霸市、赌贿公行,坑蒙拐骗,必然违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交易规则,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人类的贪欲必须用社会的理性加以约束,必须在国际国内一切法律制度中贯彻平等原则。
具体到中国民法的平等原则,虽然平等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要求在更加广大空间,更从多主体之间的平等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实现多层次上的平等,除了摒弃过分的行政干预外,还应以民法的平等原则为指导,修改有关法律,充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原则引入政治体制,以法律的权威取代政治权力执掌者权威,使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法的平等原则才能得以更好体现,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顺利进行。
三、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
中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中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三类:
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
二是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
三是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
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
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4、人民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浅谈平等原则
浅谈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平等原则在民事立法先进的不少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国未设有明文规定,学者称之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准则: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平等对待。这是分配正义的要求,因为正义一词的核心语义是公平,即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作为一种组织社会的工具,民法是通过对民事主体间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来实现自身调控功能的。“百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语境中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织工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尽可能地避免对人群加以分类,从而使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使每一个参与分配的人都能够在利益或负担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额’。另一种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云雾地,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被归入同一类别或范畴的人才应当得到平等的‘份额’,因此,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
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因此平等原则主体现为民事主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人”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切自然人,无论国籍、年龄、性别、职业;一切经济组织,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是民法上的“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劳动者、雇主、消费者、经营者等具体类型,也都在民法上被抽象为“人”,同样具有民法上平等的人格。正是借助这一点,民事立法实现了从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的转变。即从按社会成员的不同身份赋予不同权利的立法,转变为不问社会成员的身份如何,对同样行为赋予同样法律效果的立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近代民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第一个基本判断,是平等性。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而所有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几,一般不具有显著的优越地位。因此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了民事主体在民汪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此交晚中作为出卖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在彼交晚中则作为买受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这样,即使平等性的基本判断存有不足,也会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在这咱意义上,互换性从属于平等性。当然,近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也有限地包括弱式意义 上的平等对待,主要体现为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区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并分别是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则;或将民事主体区分为债权人/债务人、出卖人/买受人、出租人/承租人、定作人/承揽人、委手托人/受托人等,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侧重织工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因为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已经丧失,出现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其一是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对立;其二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对立,劳动者和消费才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在对企业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单纯情强调抽象所法上的格的平等,已经无法维持社会的和平。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日渐受到重视。具体表现为在生活消费领域内,将民事主体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生产经营领域内,将事主体区分为雇主和劳动者,分咖哩 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则,侧重对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民法的上平等原则。既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因此《民法通则》第10条确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行又注重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我国就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着重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包含着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即如果不存在足够充分且不具正当的理由要求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就应当贯彻织工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它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认识到彼此都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稳中有降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相待,民法的基本理念就失去了生存了的土壤,民法的其他各项基本原则以及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也就丧失了存在依据。
必须看到,民法可以确认平等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平等原则的实现。但实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主要不是民法承担的使命。民法仅是以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定作为前提和基础。实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有赖于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如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像如被认为是经济法核心的反垄断法,其主要功能就体现为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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