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大方实业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753号 案件名称 : 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大方实业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753号

案件名称 : 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大方实业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6-26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大方实业总公司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付63号。法定代表人郭炳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杉杉,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大方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号。法定代表人郭蒲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虹,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大方实业总公司排除妨碍一案中,原告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马 克 数 据 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