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的期限为多长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除晚育假外,一般产假遇法定节假日的并不顺延,即一般产假中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进行扣除。
二、参保女工的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具体计算方法为: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具体公式为: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如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海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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