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麟民初字第58号
案件名称 : 赵某某与被告招贤镇阁头寺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麟游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2
公开日期 : 2016-04-26
当事人 : 李军昌,王红旗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军昌,男,生于一九六四年七月,汉族,工人,住宝鸡市新建路市政家属院旧楼一单元四楼中户。被告王红旗,男,生于一九六八年一月,汉族,农民,住麟游县原建筑公司综合楼二楼。委托代理人袁文革,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昌与被告王红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昌于二○○九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经双方协商,纠纷已和解,矛盾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李军昌负担。审判员 剌世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保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