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浙甬刑执字第803号
案件名称 : 谢增荣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 2009-04-02
公开日期 : 2014-06-19
当事人 : 谢增荣
案由 : 受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803号罪犯谢增荣。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8日作出了(2002)越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增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谢增荣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2002)绍中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以(2005)甬刑执字第356号、(2006)甬刑执字第778号、(2007)甬刑执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9年3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增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增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被评为监狱技术能手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08年3月获监狱单项表扬,200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优秀安全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增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增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8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沈桂琴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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