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汴民终字第181号
案件名称 : 曲万全、王莉与张德师、曲来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9-03-24
公开日期 : 2015-08-16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汴民终字第1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曲万全。委托代理人杨建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莉。委托代理人杨建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德师。委托代理人胡文斌,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一审被告曲来涛。上诉人曲万全、王莉因与被上诉人张德师、一审被告曲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德师于2008年7月21日诉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曲万全、王莉支付货款19289元。曲万全、王莉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张德师支付货款27248元。一审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开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曲万全、王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张德师系养鸡专业户,其所用鸡苗、饲料、兽药均由曲万全、王莉夫妇提供,曲万全、王莉负责收购成鸡。自2005年9月份开始,张德师共喂养曲万全、王莉供应的鸡苗两批,一批4000只,张德师用曲万全、王莉饲料、兽药等共计18050元,曲万全、王莉收购成鸡折款28515元;另一批鸡3500只,用曲万全、王莉饲料、兽药等共计13161元,曲万全、王莉收购成鸡折款20985元。在双方业务往来中,张德师付给被告曲万全、王莉4000元,由于张德师妻子出事故,曲万全、王莉付给张德师3000元。曲万全、王莉未支付的鸡款为46500元,张德师未支付的饲料款为27211元。曲来涛系曲万全、王莉雇工。一审法院认为:张德师与曲万全、王莉约定,张德师喂养曲万全、王莉提供的鸡苗,使用曲万全、王莉提供的饲料及兽药,由曲万全、王莉负责收购成鸡,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约定,曲万全、王莉在收购成鸡后,扣除其所提供的料款,应依约将下余鸡款支付给张德师。曲万全、王莉不返还张德师鸡款属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张德师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曲万全、王莉依约履行义务。曲来涛作为曲万全、王莉雇工,基于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雇主曲万全、王莉承担。一审法院判决:1、曲万全、王莉付给张德师鸡款46500元。2、张德师付给曲万全、王莉料款27211元。上述两项互相折抵后,曲万全、王莉付给张德师1928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3、驳回曲万全、王莉的反诉请求。4、驳回张德师要求曲来涛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元及反诉费480元由曲万全、王莉承担。曲万全、王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将“结算单”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该“结算单”的形成是张德师称欠条一时找不到,要求双方对帐,因当时会计不在家,是张德师回忆着,王莉写着,王莉认为数额有误(实际上“结算单”上的28515元应是20985元;l3161元应是17161元),要求张德师改天会计在家时再来对帐,就将该“结算单”放在了桌上,因为没有最终算清,故该“结算单”上既没有签名,也没有写日期。2、在双方交往中,不管是谁欠谁,均打有欠条,为什么仅此条既没有签名,也没有日期呢?这足以说明该“结算单”仅是算帐过程中的一个东西,并非最终的结算。事实是曲万全、王莉仅收了张德师一批成鸡折款20985元,另一批成鸡是张德师自己卖了,根本就没有卖给曲万全、王莉,“结算单”上的28515元应该是20985元。一审中张德师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曲万全、王莉收了张德师两批成鸡。3、一审将反诉部分的帐目计算错误。在曲万全、王莉反诉部分提交的“明细分类帐”第6页明确反映张德师共用饲料、兽药款l7161元,一审中张德师亦认可。在17161元的基础上,张德师归还4000元,下欠l3161元饲料、兽药款,然而一审法院却认定饲料、兽药款是l3161元,少计算40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错误判决,做出公正裁判。张德师辩称:结算单是王莉书写,内容清楚,两项折抵后可得出曲万全、王莉欠款数额。在对账时,缺失的帐页上就写明28515元,与结算单相符。缺失的帐页系利器剪除,因是曲万全、王莉保存,有缺失与情理不符。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张德师两次购买曲万全、王莉的饲料、兽药等分别合款17161元和18050元,扣除张德师付给曲万全、王莉的4000元后,张德师下欠饲料、兽药款为31211元。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曲万全、王莉两次供给张德师鸡苗,分别为3500只、4000只,张德师使用曲万全、王莉提供的饲料及兽药。对于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是曲万全、王莉收购张德师的成鸡是一次还是两次。曲万全、王莉称,只收购一次张德师的成鸡,价款为20985元。张德师称,曲万全、王莉收购其成鸡两次,价款分别为28515元和20985元。其中,28515元是由一张18515元的欠条和一张10000元的欠条组成,现已丢失。一审中,张德师提供了由王莉书写的“收28515钱”等内容字样的纸条,主张该款为曲万全、王莉收购其成鸡的另一笔欠款,且主张该欠款还书写在曲万全、王莉保存的其与张德师的往来帐页的上端。由于曲万全、王莉提交的其与张德师的往来帐页上端存在剪切,对该剪切行为又未作出合理解释,一审判决关于曲万全、王莉收购张德师两次成鸡的事实认定正确。曲万全、王莉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德师两次购买曲万全、王莉的饲料、兽药,扣除张德师已支付的4000元后,张德师下欠曲万全、王莉的饲料、兽药款为31211元。曲万全、王莉关于饲料、兽药款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张德师付给曲万全、王莉饲料、兽药款31211元。四、驳回张德师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曲万全、王莉的其他上诉请求。前述一、三项判决内容涉及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2元,张德师承担100元,曲万全、王莉承担182元(该款已由张德师垫付,执行时一并给付)。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曲万全、王莉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2元,曲万全、王莉承担662元,张德师承担100元(该款已由曲万全、王莉垫付,执行时应予扣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程贤辉审判员 杨开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晓培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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