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厚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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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杭上刑初字第128号 案件名称 : 刘厚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案号 : (2009)杭上刑初字第128号

案件名称 : 刘厚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2

公开日期 : 2014-04-18

当事人 : 刘厚军

案由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厚军。2006年11月24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6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厚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吟、朱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厚军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厚军经事先与吸毒人员王某、孙某电话联系后,在本市上城区江城路402号东方驿概念酒店310房间内将三包毒品麻果(总净重27.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其中250颗以每颗65元的价格、另50颗以每颗50元的价格以及一包冰毒(净重9.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孙某,共计人民币23600元。交易成功后,被告人刘厚军被上城公安分局紫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上述毒品四包以及毒资2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厚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尿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毒品上交清单、通话某、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厚军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厚军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厚军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厚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韩小玲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丹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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