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2555号
案件名称 : 杨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12-05
公开日期 : 2015-05-27
当事人 : 杨某某;苏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杨某某,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苏某某,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且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承担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7年相识,1988年11月3日登记结婚,1990年2月8日生一女孩苏乐(现交大二附中上学),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对家庭及孩子关心不够,且常为琐事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01年11月诉于本院要求离婚,被判驳回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且从2000年9月分居至今。双方共同财产有长虹21寸彩电一台、丰华冰箱一台、双人床一张、美的空调一台、新大洲摩托车一辆,双方在庭审中已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庭审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承担本院(2001)新民初字第439号判决被告应偿付原告之兄杨家琪债务65435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所借款项。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01)新民初字第2141号判决收、(2001)新民初字第439号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从2000年9月分居至今,2001年12月1日本院判不离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已无和好可能,且被告庭审中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婚生女苏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双方对抚养费未达成协议,本院将酌情处理。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本院予准许。对于被告辩称法院所判债务,在夫妻存续期间,应作为共同债务承担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称向其他人借款应作为共同债务分割,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2、婚生女苏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240元至孩子18周岁止。被告每月的第二、第四周末可探视孩子。3、共同财产长虹21寸彩电一台、丰华冰箱一台归原告;美的空调一台、新大洲摩托车一辆、双人床一张归被告所有。4、共同债务65435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诉讼费150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段红妮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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