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3)善民二初字第169号
案件名称 : 嘉善县魏塘镇城西村经济合作社与钟纪善、张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3-07-14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城西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城西村。法定代表人李瑞忠,社长。委托代理人张林荣,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纪善,粮农。被告张新花,个体经营。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城西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钟纪善、张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2003年4月28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但两被告逾期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判令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9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4日,两被告立具借条一份,载明:兹由钟纪善、张新花向李家浜村借人民币总计11万元,无利息,2002年6月10日已归还给李家村12000元,还剩98000元。事后,两被告未再还款,现又不知去向,毫无音讯,借款至今未能还清,故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所在村为城西村,原为嘉善县善西乡三浜村、红庙村、李家浜村三村合并,1999年4月9日,嘉善县魏塘镇人民政府下文,魏委(1999)第18号文件,关于魏塘镇部分行政村区域调整合并的实施意见,其中原李家浜村等村建立为城西村。以上事实,有借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证明、文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借款后虽已还款部分,但至今未能全部还清,对此引起纠纷,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两被告未按本院公告开庭时间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纪善、张新花欠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城西村经济合作社借款人民币98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清。二、两被告对上述借款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45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单文军审 判 员 洪 亮代理审判员 朱锡锋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驰骏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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