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麦权与山西三森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李焕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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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雁民初字第1340号 案件名称 : 熊麦权与山西三森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李焕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6)雁民初字第1340号

案件名称 : 熊麦权与山西三森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李焕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9-26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熊麦权,山西三森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李焕明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熊麦权,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徐晓兵,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本市。被告山西三森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美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明,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焕明,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麦权与被告陕西三森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李焕明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0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麦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郭智军人明陪审员李桂君人明陪审员何赫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书记员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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