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杭滨商初字第229号
案件名称 : 杭州前进专修学校与浙XX纳仪表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3
公开日期 : 2016-04-15
当事人 : 杭州前进专修学校,浙XX纳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229号原告杭州前进专修学校,住所地杭州市皮市巷158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泉,院长。被告浙XX纳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1号楼204室。法定代表人劳灿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前进专修学校诉被告浙XX纳仪表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前进专修学校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前进专修学校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前进专修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杭州前进专修学校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琛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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