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丈夫“打赏”女主播,妻子可以要求返还打赏款吗?的观点吧。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业的蓬勃发展,有人入住网络平台作为主播提供表演,寻求“打赏”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有的人则通过观看主播直播,对于自己满意的表演,进行打赏,来作为娱乐。
丈夫打赏女主播,妻子可以追回打赏款吗?
打赏人打赏后能够要回打赏款吗?
案例一:李先生的母亲去世,父亲有心脏病,自己和弟弟妹妹都有疾病缠身,全家人都没有工作,只有得到的征地补偿款50万作为全家的救命钱,但是这笔钱却被李先生的妹妹俞某全部在“快手”赏打赏网络女主播,俞某起诉请求撤销其在直播间的消费,请问:这笔钱,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经过法院审理:俞某与直播平台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俞某与主播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单方、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没有证据表明双方缔结合同时,俞某对网络服务合同以及赠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收到平台、女主播欺诈、胁迫等可以申请撤销、变更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表明,俞某赠与时对该赠与附有义务,因此,对于俞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未成年人的打赏,法律允许其撤销,但是对于成年人来说,不能享受未成年人的“优待”,没有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无法撤销其赠与行为,只能自己承担行为的后果,所以,每个成年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案例二:温州的张女士离婚后,发现前夫吴先生(均为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偷偷给某平台的网络女主播打赏了4.5万元,而且发现吴先生与女主播有私情,吴先生私下偷偷给女主播转了17万,被张女士发现后,吴先生给张女士出具了一张承诺书,承诺追回打赏款,并且该打赏款21.5万全部归张女士所有,但是吴先生一直没有履行承诺,因此起诉要求吴先生和女主播要求返还打赏款。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吴先生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直播平台女主播的行为无效,但是由于吴先生打赏的4.5万,系平台收取,女主播并未收到该款项,因此张女士就4.5万应该同平台进行交涉,关于私下给女主播转账额17万,该行为构成了赠与关系,但是因为赠与的是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其赠与行为侵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有悖公序良俗,因此无效。
法院判决:吴先生和女主播共同向张女士返还17万元及利息,同时男子还需返还张女士4.5万元及利息。
看了这个案例,是否觉得,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对主播打赏,自己本身无法撤销,但是是否只要让配偶到法院起诉确认赠与属于无权处分,赠与无效,是否就可以要回打赏款呢?
丈夫打赏女主播,妻子可以追求打赏款吗?
打赏人的配偶是否可以要回打赏款?
案例三:2018年9月,成都市新都区翟某在某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先后充值19万余元用于打赏主播,其中2019年5月到7月向女主播邱某打赏1200余次,总价值16万元,翟某妻子王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翟某无权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判令翟某在某直播平台充值行为无效,由该平台和主播邱某返还19万。
经法院审理:翟某与网络平台开发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翟某与主播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本文中的“日常生活需要”不仅包括夫妻共同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夫或者妻一方个人生活需要。本案中,翟某在平台充值19万,但是前后充值次数为84次,充值金额从1元到1万元不等,打赏邱某虽有16万元,但是打赏次数超过1200次,时间跨度为3个月。
基于此,翟某打赏虽然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其行为是为满足个人精神需求,从结果看也确实充分享受到互联网直播用户的体验,应当认定为其个人生活所需,因此,翟某行为虽然没有却王某同意,但是依然有效。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请。
丈夫打赏女主播,妻子可以要回打赏款吗?
打赏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打赏款?
对于打赏人是否可以要回打赏款,时间中有两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打赏款是消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既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也包括夫妻个人生活所需,夫或者妻一方在网络上观看直播,属于满足个人精神生活的消费,应当认定为个人生活所需,所以打赏款应当认定为消费,打赏人的配偶不能要求返还。
第二个观点:打赏属于赠与,个人因为观看直播满意而打赏主播的行为,是在自愿情况下的一种无偿、单方赠与,对赠与对象没有附加任何的义务,打上者与主播之间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属于无权处分,赠与行为无效,配偶可以要求返还打赏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是认为第二种观点还存在瑕疵,理由如下:
对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应当理解为:(一)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日常家庭生活”的范畴内,就属于有权处分;(二)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超出“日常家庭生活”的范畴,就需要夫妻平等协议,取得一致,否则就属于无效处分。
综上,笔者认为打赏款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单务、有偿合同。夫妻之间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上有一个名字叫“家事代理权”,也就是说因“日常家庭生活”的代理,夫或者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无需征求对方的同意,但是如果夫或者妻任何一方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则需要平等协商,取得一致。夫或者妻一方对主播进行打赏,如果限定在“日常阿家庭生活”所需,则属于有效代理,如果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范畴,则属于无权处分,对于无权处分产生的赠与,配偶一方当然可以请求追回打赏的财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决定打赏款能否追回的决定性因素是赠与是否超出“日常家庭生活”的范畴。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何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的“日常生活所需”,其范围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费用、抚养子女的费用、家庭成员所需要的医疗费、其他生活所需的费用等。一个家庭额日常消费水平与这个家庭的收入水平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夫妻双方的收入越高,那么用于生活上的开销就越大,如果夫妻一方对外额打赏额明显与家庭生活水平不相符,夫妻一方对主播的打赏远远超出家庭生活,可以认定为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把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在法律之外,法官会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审判经验,全方位进行认定。
综上,成年人的赠与要理性,观看网络直播,获取精神愉悦无可厚非,但是自己的行为要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以免侵害配偶的合法权益,损伤夫妻感情。
对于丈夫“打赏”女主播,妻子可以要求返还打赏款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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