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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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善刑初字第447号 案件名称 : 张某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案号 : (2008)善刑初字第447号

案件名称 : 张某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12-19

公开日期 : 2014-10-10

当事人 : 王小君,张某

案由 : 侵占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447号自诉人王小君。被告人张某。2008年9月3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自诉人王小君以被告人张某犯侵占罪,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王小君、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王小君诉称,被告人张某于2005年11月13日侵占其货款后逃匿,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并追回被侵占款54375元。被告人张某对侵占自诉人王小君货款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自诉人王小君雇佣被告人张某为其驾驶浙F×××××大货车,2005年11月13日,自诉人王小君承接了嘉善银洲木业有限公司送货至杭州越鑫木材商行运输业务,遂派被告人张某驾驶浙F×××××大货车前往送货,并要其按厂方要求将货款结算后带回,被告人张某货送至杭州越鑫木材商行后,将所结得的货款54160元侵吞,弃车逃匿,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拒不退还。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自诉人王小君陈述,证人汪灶坤、高飞、毛月忠、杨艳萍证言,购货凭证,身份证复印件,人口查询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人民币54160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己构成侵占罪,故对自诉人提出的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并追回被侵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10年1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自诉人王小君侵占所得货款54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在倩审 判 员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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