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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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善刑初字第469号 案件名称 : 李某、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案号 : (2006)善刑初字第469号

案件名称 : 李某、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12-19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4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06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嘉善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沈某,农民。2006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0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沈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李某、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有下列犯罪事实:一、被告人李某、沈某共同盗窃的事实2006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沈某经事先商量后,至嘉善县西塘镇荻沼村荻沼131号沈富荣家,由沈某望风、李某溜门入室,窃得18K黄金男式戒指一枚(重约3.3克、价值330元)、24K黄金男女式戒指各一枚、项链一条、耳环一对(共计重量约27.5克、价值4400元)及现金200余元,共计价值4930余元;后大部份赃物由沈某负责销赃。案发后,沈某退出赃款5000元且大部份赃款已发还给失主。二、被告人李某单独盗窃的事实2006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至嘉善县丁栅镇丁栅村横泾港6号彭新才家,爬围墙后钻窗进入二楼房间,窃走现金550元、24K黄金戒指三枚(总重量24克、价值3840元)等物,总价值4390元;销赃得款3300元。案发后,赃款2900元已被扣押,赃物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沈富荣、彭新才陈述,证人陈某、林某证言,沈利平询问笔录,被告人李某卖戒指凭据一份,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两被告人交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又单独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达9320元、4930元,数额均属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沈某能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2008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扣押在案1064元,余款3936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珏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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