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2.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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