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绍越刑初字第241号
案件名称 : 冯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6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冯某
案由 :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9)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妙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孟某,因工程款的利息和延误工程的罚款与公司之间意见不一,尚有债务未清。2007年8、9月份,被告人冯某以及房鲁南(已判刑)等人受潘胜强(已判刑)纠集帮忙向孟催讨债务。一天上午8时许,孟某受公司领导邀约对帐而赶到公司二楼,潘胜强等人将孟带进一办公室,被告人冯某等人负责看守。期间,潘胜强等人逼迫孟在帐单上签字,遭孟拒绝,被告人冯某以及房鲁南对孟实施殴打,并以“不签字不让离开”相威胁,对孟进行拘禁。期间,孟要求离开办公室,但被门外把守的人推入办公室,直到下午2时许,孟的朋友赶到该公司,潘胜强等人才让被害人孟某离开。2009年3月7日,被告人冯某在绍兴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期间被押回。以上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被害人孟某陈述,同案犯潘胜强、房鲁南供述,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采用留置、禁闭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具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三月七日起至二00九年七月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仕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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