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孝军与张昌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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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2435号 案件名称 : 张孝军与张昌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2435号

案件名称 : 张孝军与张昌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8-13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张孝军;张昌宁

案由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张孝军,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昌宁,男,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军与被告张昌宁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军于2007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孝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军义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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