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上刑初字第143号
案件名称 : 章冠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09
公开日期 : 2014-04-22
当事人 : 章冠华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冠华。200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建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字(2007)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冠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易琦、被告人章冠华及其辩护人周建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冠华于2006年12月27日上午携带626张自己制作的内容为宣扬法轮功的宣某到杭州市新华书店庆春路购书中心,将153张传单塞入书籍内。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宣某、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认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章冠华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冠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章冠华携带626张自己制作的内容为宣扬法轮功,标题为“法轮大法、洪传世界”的宣某到杭州市新华书店庆春路购书中心。被告人章冠华将其中153张传单塞入开放式书柜中的书籍内。被告人章冠华被当场抓获,并缴获携带的473张宣某。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陈某、王某证言,证明被告人章冠华往书籍中夹传单的事实。(2)证人朱某证言,证明抓获被告人章冠华并查获宣某的事实。(3)法轮功宣某、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以及从现场、被告人处扣押的传单的情况。(4)情况说明,证明杭州市新华书店庆春路购书中心抓获被告人的情况。(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传单等的扣押情况。(6)认定书,证明被扣押的传单系含有宣扬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7)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证明被告人章冠华系完全责任能力人。(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章冠华的归案情况。(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章冠华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章冠华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冠华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关于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冠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2010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莹审 判 员 徐 枫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晓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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