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社保死亡抚恤金最新政策,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建议参考:
1、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社保政策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建议定期关注长沙市社保局的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
2、准备好相关材料:在申请社保死亡抚恤金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建议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以免耽误申请时间。
3、按照规定的流程申请:申请社保死亡抚恤金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建议仔细阅读相关的申请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4、注意申请时间:社保死亡抚恤金的申请时间有一定的限制,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以免错过申请时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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