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意外灭失,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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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些新兴品牌商家为了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家生产的商品,纷纷推出“试用买卖”的营销模式推销新产品。  网友咨询:  当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意外灭失,责任归…

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些新兴品牌商家为了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家生产的商品,纷纷推出“试用买卖”的营销模式推销新产品。

  网友咨询:

  当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意外灭失,责任归谁?

  律师解答:

  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试用,其目的和真实意思仅为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在买受人作出同意购买的表示之前,合同未生效,自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标的物仍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仅仅是占有、试用,而不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试用期届满前,买受人无过错的,依照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律师补充: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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