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1997)阿民初字第15号
案件名称 : 秦积苍与热哈提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1997-10-10
公开日期 : 2017-02-22
当事人 : 秦积苍,热哈提
案由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7)阿民初字第15号原告:秦积苍,男。被告:热哈提。原告秦积苍诉被告热哈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别尔德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热哈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5月,我为被告热哈提修建房屋,修建费约定为1200元。后本人多次催要,此款均遭被告推诿。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热哈提给付修建费1200元。被告辩称:我曾用1只二齿山羊、山羯羊皮1张、山羊毛30斤折价180元给付了原告,另给付了现金1100元,给付时现场有我母亲、马坦等人在场,房屋修建费已全部付清,原告纯属诬告。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原告秦积苍与被告热哈提经协商达成协议:“原告秦积苍为被告热哈提修建房屋,被告给付原告修建费1200元”。房屋修建后,被告热哈提为给付原告修建费。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房屋修建款120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被告热哈提所写的欠修建费条据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所称已给付了原告房屋修建费,因其未举出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热哈提应给付原告秦积苍房屋修建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热哈提给付原告秦积苍房屋修建费1200元。二、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120元,由被告热哈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别尔德汉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段 晓 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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