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道惠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答复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6)武侯行初字第2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谢道惠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答复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案号 : (2006)武侯行初字第2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谢道惠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答复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审理程序 : 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9-04

公开日期 : 2019-12-09

当事人 : 谢道惠;成都市武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武侯行初字第21号原告谢道惠,女,汉族,1952年4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街。委托代理人何佳林,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吕建昌,局长。原告谢道惠不服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答复行为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道惠于2006年8月22日以其已申请参加到潘丽华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答复行为一案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因原告谢道惠所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答复行为与本院先前受理的潘丽华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答复行为一案中的被诉行为系同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两案可以合并审理,故原告谢道惠以其已申请参加到潘丽华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答复行为一案中为由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道惠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道惠负担。审判长  王佳舟审判员  曾 艳审判员  王俊波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夏 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