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善刑初字第305号
案件名称 : 胡清明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8-24
公开日期 : 2014-11-06
当事人 : 胡清明
案由 :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清明。1998年、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200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7)善检刑诉字第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清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胡清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清明至嘉善县陶庄镇原汾玉供销社宿舍二楼倪健家,用开刀撬门进入室内行窃,被倪健夫妇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清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倪健、徐美玲陈述,证人许旺兴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物证开刀的照片,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清明以撬门方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清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清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清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9日起至2008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珏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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