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国与程向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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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351号 案件名称 : 赵成国与程向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临沂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351号

案件名称 : 赵成国与程向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临沂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0-12

公开日期 : 2017-11-30

当事人 : 赵成国,程向文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351号原告赵成国,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李胜义,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向文,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国与被告程向文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2007年10月1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国撤回对被告程向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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