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文良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二七工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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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56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马文良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二七工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56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马文良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二七工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6-29

公开日期 : 2015-06-03

当事人 : 马文良,西安市新城区二七工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马文良,男,1938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西安机务段退休工程师。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二七工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倬,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美丽,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二七工房社区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良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二七工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良于2004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文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能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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