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嘉盐商初字第139号
案件名称 :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海盐××潮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海盐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2-01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海盐××潮电××有限公司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海宁××××号。被告:海盐××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水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海盐××潮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相关企业财产价值人民币2224291.4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海盐××潮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关企业财产价值人民币2224291.4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步军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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