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下刑初字第224号
案件名称 : 何国汝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7-09
公开日期 : 2014-04-23
当事人 : 何国汝
案由 : 诈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下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国汝。因本案于200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国汝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国汝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底至2006年4月间,被告人何国汝以帮助联系租赁经营“银泰百货”服装专柜为由,并找人冒充“银泰百货”的经理等工作人员,伪造“��江银泰百货购销合同”、私刻“银泰百货财务专用章”的假章及该公司员工“洪飞”的私章并伪造该公司的收款收据,先后从被害人陈某、周某处骗得进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99000元。2007年2月10日,被告人何国汝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仅追缴赃款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国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伪造的印章、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扣押清单、扣押单、伪造的“购销合同”及收款收据、情况说明、证人高某、山某、邱某、谢某、楼某、张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周某的陈述、《印文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国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由公安机关追缴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8000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宁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人民陪审员 宁洪恩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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